生活 来源:人民网-财经频道 2020-05-25 11:12:07
5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正式开幕。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管理合伙人车捷带来了关于完善个人大病网络求助的立法建议。他提出,应明确监管主体及权责、平台准入、相关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等方面。
对于目前个人大病网络筹款的现状,车捷表示,《慈善法》及《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北京市促进慈善事业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均将个人大病网络筹款排除在调整范围之外。个人大病求助以及平台监管目前只能由传统的《刑法》《合同法》等一般法调整,对于筹款活动中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范围,救济方式、行业监管等,缺少特别法的直接依据。同时,车捷指出,个人大病捐助仍缺少明确的监管部门。
针对上述问题,车捷建议在立法层面明确个人大病网络求助的监管主体及权责。
在立法路径选择上,车捷表示,可以在《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第十条的基础上,由民政部做出较为细化规定,明确民政部门的监管主体地位、监管方式、各方的主要权利义务等,该办法不宜细化的内容,可辅以国标加以规范。
在监管方式上,车捷建议,明确个人大病网络求助平台准入要求。对平台实行准入制管理,对合格的平台颁发证书并加以公示,并及时关注平台的运营风险点。一旦因平台违反法定义务,除了相应的民事责任之外,还完善行业监管上的行政责任,如通报批评、罚款、吊销证书等惩罚措施实现行业的健康发展和优胜劣汰。
此外,车捷还建议,明确个人大病网络求助相关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目前,个人大病网络求助活动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并不明确,亟待在立法中进行规定。
具体而言,对于求助者,应担负求助信息公开、保证求助信息真实以及遵守约定用途等义务,接受平台、赠与人的适当监管,并承担违反求助承诺的赔偿、返还义务。作为赠与人,则依法享有约定赠与财产的用途以及受益人范围、查询赠与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以及申请退还违背原始赠与条件赠与款等权利,同时承担履行赠与承诺等义务。
同时,需要考虑赠与人的行为能否视同慈善行为,同等或参照享受税收等政策优惠,实现个人捐赠行为与慈善行为的良性互补。对于互联网服务平台,则依法享有审核求助信息、监督赠与财产使用管理、求助信息留痕保存以及要求虚假求助信息发布者退回赠与财产等权利,同时承担公开赠与财产使用管理信息、风险防范提示、接受社会监督以及配合有关部门调查等义务。(记者 毕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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